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经费承担主体是一个涉及法律和行政管理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费的承担主体主要分为政府财政和特定情况下企业自行承担两种情况。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费的承担主体
政府财政承担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收费。因此,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应由政府财政承担。
强制检定是国家法定的一项技术核查制度,旨在保障公共安全、贸易公平和民生福祉。取消强制检定收费后,政府财政需要承担起检定费用,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企业自行承担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计量器具,如工业和商业用途的计量器具,检定费用应由企业自行承担。这包括一些高精度或特殊用途的计量器具,其检定成本较高,企业为了确保自身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需要自行承担检定费用。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费的保障方式
经费属地化保障机制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明确的省、市、县三级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建立相对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和经费保障机制。凡列入各区(县、市)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的经费由当地财政保障。
属地化保障机制确保了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避免了因经费不足导致的检定工作无法开展的问题。这种机制有助于各级政府和计量检定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顺利进行。
财政专项经费支持
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设立专项经费的方式,支持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例如,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在2019年争取地方财政专项经费5200余万元,用于免费检定强检计量器具。
专项经费的支持为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了检定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这种支持方式不仅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提升了检定工作的质量和覆盖面。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费的分配和管理
经费分配原则
经费分配应遵循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确保检定工作的有效实施。这一原则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检定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定和资源浪费。通过合理分配经费,可以确保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开展检定工作,提升整体检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经费使用监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强制检定经费使用的监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严格的经费使用监管可以防止经费的滥用和浪费,确保经费真正用于检定工作。通过有效的监管机制,可以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检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经费承担主体主要包括政府财政和企业自行承担两种情况。政府财政承担大部分检定费用,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而特定类型的计量器具则由企业自行承担检定费用。经费的保障方式包括属地化保障机制和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确保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通过严格的经费使用监管,可以确保检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是多久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因器具类型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
- 非自动衡器(如电子秤、地磅):12个月
- 加油机:6个月
- 压力表:6个月
- 验光仪:12个月
- 焦度计:12个月
- 验光镜片箱:12个月
- 电动汽车充电桩:3年
- 谷物容重器:12个月
- 水分测定仪:12个月
其他一些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如下:
- 贸易结算用电能表:2~5年
- 贸易结算用水表、燃气表:2~6年
- 医疗卫生用体温计、血压计等:每年1次
- 安全防护类压力表、安全阀等:每年1次
需要注意的是,检定周期可以根据器具的使用环境、频率以及对生产工艺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整,但一般不应超过规定的最长周期。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流程是怎样的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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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与登录:
- 访问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https://www.e-cqs.cn/)。
- 新用户需点击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企业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老用户则直接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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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强检器具台账:
- 登录后,选择“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
- 进入“强检器具台账维护”功能,逐个输入或批量导入本单位在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信息,包括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生产厂家、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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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检定预约申请:
- 在台账维护完成后,选择“强检器具预约申请”功能。
- 勾选需要送检的器具,点击“提交申请”形成预约单。
- 可通过预约单记录查询页面查看已申请的预约单号,并在必要时取消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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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检定与结果查询:
- 根据检定机构的回执信息,打印预约单并安排器具送检。
- 计量技术机构完成检定后,使用单位可在台账维护界面查看器具的检定结果。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谁确定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依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公告指出:“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