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两级发证是指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现归应急管理部)和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制度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高危行业的管理,确保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现在的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负责涉海、涉外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而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是应急管理厅)则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在某些行业(如非煤矿山),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的应急管理局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因此,企业需要同时获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开展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