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属于 可撤销婚姻 ,而非无效婚姻。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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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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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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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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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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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婚姻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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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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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此类情形调整为可撤销婚姻,允许患病方结婚,但需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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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疾病的界定
重大疾病通常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重大精神疾病等可能影响婚姻生活及生育的疾病。具体范围可参考《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
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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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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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的重大疾病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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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在婚后才发现疾病,需通过诉讼主张撤销权,但需证明疾病对婚姻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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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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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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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年则丧失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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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处理
-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四、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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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患病方在婚前已如实告知,婚姻有效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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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疾病不影响结婚意愿,对方无权撤销婚姻。
综上,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需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