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是一个系统性的政策框架,旨在规范和推进广东省内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合称“三旧”)的改造工作。以下是对这一细则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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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目的:为加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 适用范围: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的再开发、复垦修复或综合整治活动。
- 原则: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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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类型
- 全面改造: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可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或者对“三旧”用地上的建筑物实施拆除后,按照规划实施重建。
- 微改造: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
- 混合改造:结合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的类型特点进行的综合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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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
- 依据:“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专项规划: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三旧”改造的重点区域、改造目标等内容。
- 单元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改造单元,组织编制改造单元范围内的详细规划,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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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管理
- 主体:政府、原权利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均可作为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
- 方案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征集改造意愿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改造方案,明确改造地块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情况及意愿、改造主体及拟改造情况等内容。
- 审批:改造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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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
- 地价计收:“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涉及土地征收的,按照市场评估价协商确定地价。
- 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按规定比例在政府与改造主体之间分配,并主要用于支持“三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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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 动态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三旧”改造项目监管制度,对改造项目实行动态监管。
- 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用地审批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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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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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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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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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是一个全面而系统的政策框架,旨在通过规范和指导“三旧”改造工作,推动广东省的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