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浙江省正常分娩产假的安排如下:
1. 基本产假天数
- 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的基本产假。
- 地方奖励假期:在此基础上,根据生育子女数量,浙江省增加了额外的奖励假期:
- 一孩:延长产假60天,合计158天。
- 二孩或三孩:延长产假90天,合计188天。
2. 特殊情况下的产假增加
-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例如,生育双胞胎可增加30天,三胞胎增加45天,以此类推。
3. 护理假
- 男性配偶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
4. 假期计算方式
- 产假和奖励假期从生育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
- 产假遇法定节假日不能顺延,但奖励假期可顺延。
5. 法律依据
上述规定主要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拨打当地医保咨询电话或向用人单位咨询以获取更具体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