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若拆迁协议签订后补偿款未支付,被征收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一、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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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无果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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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征收方未按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续履行补偿义务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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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需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效力较弱),并收集其他佐证材料,如沟通记录、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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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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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补偿标准、程序等争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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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或征收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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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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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支付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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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规定,未支付补偿款不得实施拆迁,被征收人可拒绝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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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征收方以“资金紧张”等理由拖延,可依法主张其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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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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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沟通记录、协议副本、银行流水等材料,证明对方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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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征收方财产,防止其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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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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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协议前应仔细审核补偿标准、付款期限等条款,避免因模糊约定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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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征收方资质,防止因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补偿无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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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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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未支付补偿款的不得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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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拖欠补偿费用的行为,可责令改正、追回款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策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