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月
劳动者生育后申请生育津贴的时间限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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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劳动者生育后超过六个月未申请生育津贴的,不能再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间各地规定不一,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时间询问当地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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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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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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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领取时限一般在3-6个月内,也就是60-180天。产假休完后才能申请生育津贴,顺产3个月后申请,剖腹产4个月(多胎每个加15天)后申请。
- 累计缴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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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年: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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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累计缴费未满1年: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劳动者生育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申请生育津贴,具体时间可能因地区和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