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天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贵州省的产假规定如下 :
- 一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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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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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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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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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增加产假 :
- 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共计158天。
- 陪产假 :
- 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 育儿假 :
- 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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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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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建议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女性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假期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