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和财务规范:
一、核心财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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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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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需加强暂存款项管理,不得将应纳入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且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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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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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 第30条 :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二、部门决算与预算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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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 第十七条 :要求按财务会计制度及预算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确保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数据真实完整。
三、其他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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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
- 第三十八条 :与第三十七条内容一致,强调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与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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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库〔2021〕36号)
- 第十二条 :要求在年终结账基础上全面清理收支,确保决算数据真实性,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
四、违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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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 :可能面临财政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甚至影响年度绩效评估和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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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长期挂账可能引发税务风险,如通过应付账款等科目偷税漏税,导致罚款或补缴税款。
建议相关单位定期开展往来款项清理专项审计,规范核算流程,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