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以下是《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全文内容: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二章 参加流程
第四条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第五条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六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第七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 1.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3.出国(境)定居;
- 4.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第十六条 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具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相关产品投资信息、资金信息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全文内容。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个人养老金的参加流程、资金账户管理、信息报送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为个人提供一种补充养老保险的途径,并通过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的补充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