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及以后
广东省的视同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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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及以后 :广东省的社保视同缴费年限是从1991年开始计算的。1991年之前,广东省没有办理劳动保险,但许多企业职工已经在之前参加工作多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政策,将1991年之前没有缴社保的企业职工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从而解决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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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
- 只有在《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2014年9月30日前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广东省企业养老保险的,可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原外省机关事业单位、驻广东省的中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
- 只有1994年1月至2014年9月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进入广东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为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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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日前 :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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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审核 :
- 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包括时间点延后、跨省流动、跨制度流动等情形。具体年限确定办法可参考相关规定。
- 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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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影响其在企业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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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在本企业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其在当地实施《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前的临时工工作年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广东省的视同缴费年限主要依据参保人的工作年限、调动、改制等因素来确定。建议参保人根据自身情况,核对相关档案和文件,以确保视同缴费年限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