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类型中的自费部分通常不能通过基本医保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包括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在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按规定由医保基金与患者个人按比例分担;而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则属于自费部分,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例如,一些较新的、特殊的诊疗技术,或者不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器械等费用,都需要参保人员全额自费。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自费部分可能会有一定的保障:
- 门诊特殊慢性病保底报销:在宣城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和职工医保 Ⅱ 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对于丙类全自费药品可享受保底报销政策,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保底报销比例 45%,职工医保 Ⅱ 类门诊特殊慢性病保底报销比例为 50%。
- 其他保障制度: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这些制度可能会对自费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或救助,从而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不同地区的医保政策存在差异,具体的报销规定和保障措施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参保人员关注当地的医保政策,以便了解自费部分的相关保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