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为支持三孩生育,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生育保障: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将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家属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足额兑现待遇。出生后 90 天内的新生儿按当地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 假期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依法享受十五日护理假。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 育儿补贴:
- 伊春市:夫妻双方均为伊春市户籍、在伊春市本地工作生活的城乡居民,按政策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且在户籍所在地生育登记,并落户伊春市的家庭可享受补贴。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每孩每月发放 500 元育儿补贴金,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每孩每月发放 1000 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三周岁。
- 哈尔滨市:对符合条件的二、三孩家庭,每月分别给予 500 元和 1000 元育儿补贴。对购买新建住房的二、三孩家庭,分别给予 1.5 万元和 2 万元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时间从一年降至半年;家庭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浮 50%。
- 托育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普惠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二至三周岁幼儿托育服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 教育减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免费婚前健康检查,实行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优生咨询指导 “一站式” 服务。
- 就业保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大庆市还鼓励用人单位招骋女性,聘用过程中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为生三胎的女职工在孕检、养育孩子过程中提供适合女性的弹性工作。
- 其他保障: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