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门诊部在符合相关条件并经核准后可以输液,但如果不满足条件或未经核准,则不可以开展输液业务。
一般来说,基层医疗机构(包括门诊部)开展静脉输液服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人员资质:从事临床医疗服务的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且执业地点必须注册在本机构。
- 科室设置:输液室要配备独立的输液室、配药室,符合合理布局、流程及院感管理要求,配备消毒设施。
- 急救药品和设备:需配备如盐酸肾上腺素、硫酸阿托品等急救药品,以及氧气瓶(袋)、开口器等急救设备。
- 人员培训:开展静脉输液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掌握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输液反应及抢救原则和方法,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
例如,重庆市九龙坡区规定,符合条件的门诊部可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开展输液业务,经专家现场评审合格后,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者《备案凭证》上备注,方可开展。而中卫市沙坡头区则要求,辖区内诊所(门诊部)提供静脉输注(输注抗菌药物)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核准制度,经沙坡头区卫生健康局核准后方可开展。
也有一些地区对口腔门诊部输液有特殊规定,如芮城县规定原则上口腔诊所不予以核准静脉给药资格。还有部分口腔门诊部因自身业务定位等原因,选择不开展输液服务,如蓬莱美达口腔门诊部明确注明不设观察室,不开展输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