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以下是相关介绍:
账户构成
- 在职职工:由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和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的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纳本人工资收入的 2% 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30% 左右应划入个人账户,但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收入也计入个人账户。
-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
相关政策调整
2021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此后,各地陆续出台相应政策,如:
- 北京市: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不变,70 岁(不含)以下按照 100 元 / 月划入,70 岁以上按照 110 元 / 月划入。
- 忻州市: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以及以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 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以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每月 85 元计入个人账户。
- 重庆市: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本人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部分计入统筹基金。70 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定额划入 105 元 / 月,70 岁(含)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定额划入 115 元 / 月,均需扣除长护险代扣代缴和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代扣代缴费用。
资金用途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也可用于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还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等。部分地区实现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参保人员的家庭成员可按规定共济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