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保新规定中关于生育津贴的内容如下:
- 领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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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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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 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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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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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的基本产假为98天,加上广东省规定的奖励假80天,共178天;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 生育补贴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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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分娩、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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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补贴:对于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也有相应补贴。
- 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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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与剖腹产的申请期限是分娩后的次年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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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如早产或提前终止妊娠,申请期限依然是分娩后的次年年底前,但可因不可抗力因素延期申请。
- 其他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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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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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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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这些规定确保了广州市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能够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减轻其经济负担。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便顺利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