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不能重复报销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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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个人存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情形,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若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重复报销等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除责令改正、退回损失外,还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行为构成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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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费不能重复报销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旨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正常秩序,确保其合理使用,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