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全文及相关解读,供您参考:
一、条例全文概要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逐步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该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于2014年6月5日发布。
二、条例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需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金的利息及其他依法纳入的资金构成。
- 工伤保险费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的范围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等。
4. 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分为十个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5. 工伤保险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7、25、23、21个月。
-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 工伤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8、16个月。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23个月。
-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 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2、10、8、6个月。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其他待遇:
-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及符合规定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职工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条例解读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定义:
- 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临时性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因公出差期间等。
- 工作场所包括单位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职业病纳入工伤范围:
- 自治区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急性中毒、受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感染疫病等情形。
工伤认定与预防:
- 用人单位需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避免职业病危害。
- 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或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仍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获取更多信息的途径
如需查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可以访问以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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