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了七种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一、免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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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项目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 -
农民自用住房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免征。 -
农村水利及土地整治
按照相关规划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免征。 -
市政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如市政供水厂、污水处理厂、黑臭水体整治、垃圾处理设施等)免征。 -
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 -
军事设施
建设军事设施免征。 -
水土流失治理活动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的治理活动免征。
二、其他注意事项
- 穷尽式列举:上述七种情形为全国统一规定的全部免征范围,未明确列举的项目均不适用免征政策。
- 地方执行差异:部分省市(如重庆)明确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直接对免征项目不予计列,但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规定。
- 特殊项目处理:
例如废弃矿山治理工程中涉及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的部分可免征,但整体工程仍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