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防治水措施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涉及多种技术和方法。以下将详细介绍煤矿井下防治水的主要措施、技术方法、案例分析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
煤矿井下防治水措施
防治水组织机构建设
- 成立矿井水灾防治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副矿长、调度主任、办公室主任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组长矿长是防洪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防洪的全面工作及人、财、物的配备。
- 职责明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人员对井下隐患进行排查与治理,安排地测部门定期观测井下涌水量,并做好记录。
水文地质分析与预测
- 水害因素分析:每年初根据年采掘接续计划,结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提出水害分析预测报告。
- 动态观测系统:对有可能造成突水的矿井,建立动态临测系统并定期进行观测,设置水患临测及通讯联络系统,以便及时发现有突水征兆和测定处理对策。
防治水技术与方法
- 超前探放水:在掘进工作面进入积水区警戒线后,必须进行超前探放水工作,并在距积水实际边界20m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
- 防水煤柱留设:在煤层开采过程中,对底板造成破坏时,会破坏隔水层的隔水功能,应在采掘布置时留设合理的隔水煤柱,并且不准在煤柱内开凿硐室和禁止小煤窑开米。
煤矿井下防治水技术方法
探放水设计
- 设计要求:探放水设计应包括探水起点、探水深度、超前距离、帮距等,根据水文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和积水区的水头压力、水量、岩层和矿体厚度等做出明确规定。
- 安全措施:探水巷道应当双巷交替掘进,联络眼间距不宜过大,便于通风和抢险;探水工作面及其附近巷道的支护工作应加强,必要时可靠近工作面构筑水闸墙。
防水煤柱留设
- 留设原则:在有水害威胁但又不宜疏放水(即会造成较大成本)的区域采掘时,必须留设防水煤柱;防水煤柱要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把煤柱宽度取最低限度,以提高资源利用率。
- 留设尺寸: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矿层赋存状况、地质构造、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石移动角等因素,并考虑被隔离水源的压力、水量等情况,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煤矿井下防治水案例分析
案例一:山西太原东山李家楼煤业有限公司“7·6”较大水害事故
- 事故原因:该矿未查明1207瓦斯治理巷掘进工作面及相邻区域老空巷道积水情况,未严格落实先探后掘规定,老空积水溃入工作面,将作业人员淹没致死。
- 暴露问题: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缺失,地质说明书滞后、失实,物探失实,钻探造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案例二: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9·27”较大水害事故
- 事故原因:防水密闭墙工程质量不合格,巷道内积存的泥浆水冲垮密闭墙底部,大量的泥浆水溃入北一盘区水泵房,造成3名工人溺水死亡。
- 暴露问题:安全技术管理不规范,防水密闭墙设计参数变更未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审批后的《防水密闭墙安全措施》未组织贯彻学习。
煤矿井下防治水法律法规和标准
法律法规
- 《煤矿防治水细则》:规定了煤矿防治水的基本原理、措施和管理要求,明确了“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 《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根据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划分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并规定了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和管理要求。
行业标准
-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详细规定了煤矿防治水的管理体系、技术规范、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确保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煤矿井下防治水措施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涉及组织机构建设、水文地质分析与预测、防治水技术与方法等多个方面。通过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组织机构、进行详细的水文地质分析、采取科学的防治水技术和方法,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井下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正常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