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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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范围:
-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动脉高压、血友病、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 国家医保局将部分药品纳入特药保障,如盐酸伊普可兰胶囊、氯巴占片等22种药品被纳入“双通道”保障范围,涉及83个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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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认定:
- 参保人员(或代办人)需向具有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批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诊断证明书原件、与申报病种相关的完整住院病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录入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 患有两种以上病种的可同时申报,审批通过后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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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
- 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
- 支付比例:3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在统筹基金和大额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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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 与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相关的药品、检查化验、治疗及医用耗材费用,在病种定额标准内按照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 检查化验费,在参保人员接受治疗的基础上,由病种认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予以报销。
- 因病情需要变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调整治疗方案的,应由具有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批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新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复核并加盖公章。
- 区内异地就诊人员和已备案的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可凭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总的来说,内蒙古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政策涵盖了病种范围、申报认定、支付比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旨在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