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异地就医费用标准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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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
-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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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
- 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同样遵循“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的原则,即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政策。
- 对于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目前全国一半统筹地区已启动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这些门诊慢特病的病种范围、支付比例等也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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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费用
- 急诊抢救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的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其发生的急诊抢救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 住院期间院外检查治疗购药费用: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住院期间院外检查治疗购药费用也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 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医保异地就医费用标准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