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相关行业规范,关于核保承保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合同成立与核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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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要件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且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成立。保险人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即视为承保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生效。 -
保险人的主动核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对投保标的具有主动核查权,可通过车险平台调取车辆档案等信息。若保险公司未尽审慎核保义务,不得以投保信息错误为由主张免赔。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与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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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原则
投保人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的权利(自合同成立超过2年后)。 -
核保中的诚信解释原则
核保需结合《民法典》对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及诚信原则确定双方真实意图。例如,投保时仅提供车牌号但未核对车架号,若符合日常投保习惯,仍视为有效承保。
三、核保的行业规范与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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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核保规则
- 投保团体须为法人机构,禁止临时性团体(如家庭、俱乐部)投保;
- 参保人数需满足最低要求(一般3人),且特殊行业(如煤矿、采掘业)需总公司审批;
- 连带被保险人(如配偶、子女)的参保比例需符合规定(如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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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核保限制
保险公司不得以家族遗传病史外的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且禁止收集此类信息。例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单一家族病史通常被忽略。
四、特殊险种的核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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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
需遵循《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强化核保流程监管,确保投保信息真实性和合规性。 -
长期健康保险
核保需区分长短期健康险,长期护理险保险期间不得低于5年,并禁止通过保证续保条款规避风险。
总结
保险公司核保需平衡风险控制与诚信原则,主动核查义务不可免除,同时受不可抗辩条款约束。不同险种(如团险、健康险)另有细化规则,确保核保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兼顾行业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