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广西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如下:
- 起付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 300 元、200 元、100 元。
- 支付限额: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每人每年 2000 元、2600 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 支付比例: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比例分别负担: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 60%,退休人员支付 65%,个人负担分别为 40%、35%。
- 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 55%,退休人员支付 60%,个人负担分别为 45%、40%。
- 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 50%,退休人员支付 55%,个人负担分别为 50%、45%。
- 药店购药待遇: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限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相同待遇政策执行,即起付标准为 100 元,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 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 65%。
从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广西将 72 种适用于门诊治疗的高价、罕见病等国家谈判药品纳入了门诊单列统筹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 7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 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8 万元,计入当地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