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原则上,在选定好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后,在孕期内是不得变更的 。但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例如医疗条件限制或住所变化,参保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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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条件限制 :如果因为医疗条件限制需要变更医疗机构,需要有相关医疗条件限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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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变化 :如果因为住所变化需要变更医疗机构,需要提供住所变化的证明。
变更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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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就医确认凭证(经定点医院盖章确认过的《就医确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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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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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如医疗条件限制证明、住所变化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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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明及参保证明。
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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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或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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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并签名确认其变更后的门诊选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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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分中心或社保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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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应在生育出院结算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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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参保人应按照新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建议您提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医保中心,了解具体的变更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变更过程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