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门特保报销政策因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而有所不同,以下以绥化市为例为你介绍:
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
- 支付范围:申报药品需要符合 “黑龙江省慢性病患者用药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其用药范围”,与鉴定病种不相符的费用,不纳入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市域外就医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除外),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待遇标准:不设起付线,医保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70%。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是指一个年度内核准病种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限额指标当年有效,超过年度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计入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
- 认定及享受待遇时间:门诊慢特病认定可随时申请。当年确诊当年申请认定的,自确诊之日起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非当年确诊的,自申请之日起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
- 支付范围:将门诊使用并符合医保规定限制条件的《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中特殊药品作为 “特药特病” 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特药特病患者门诊使用《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之外药品和发生的其他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 待遇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只设一次起付线 500 元。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为医保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 85%;在市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为医保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 75%;在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为医保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 65%。城乡居民单次血液透析(血液透析和血透监测)和腹膜透析(腹膜透析液和碘氟帽)乙类项目费用按甲类项目纳入合规费用,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报销比例 100%;血液透析(高通量)、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中透析费按甲类 100% 纳入合规费用,政策范围内合规不分医院级别 80% 报销,相关必须使用的材料乙类自付 10% 后在二级及以下、三级医院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 80%,70%。异地直接结算的单次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报销比例执行血液灌流医保待遇,因特殊原因回本地零星报销的按本地政策执行。门诊特殊疾病医保报销费用计入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
黑龙江省不同地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例如,松岭区规定,参保人患有两种(含)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慢性病待遇,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区分甲类、乙类项目费用,按照居民 60% 比例核销,不结转累加到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