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基本缴费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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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需累计缴费满25年(含300个月),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退休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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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累计缴费年限要求与在职职工一致,即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满15年。
二、特殊缴费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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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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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月1日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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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服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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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下乡知识青年时期。
视同缴费年限不计入实际缴费年限,但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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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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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不足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或逐年缴纳,补缴后需满足累计缴费25年且实际缴费5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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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视同缴费年限,需全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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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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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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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等部分城市对实际缴费年限有更严格要求,如南宁市要求实际缴费满5年,而其他地区可能允许逐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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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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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
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特殊工种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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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时间
补缴完成后,从退休次月或养老金发放当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四、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86号)及各地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