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计划经济时期的全民、集体企业固定职工 :
- 1992年12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从1993年元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 劳动合同制工人 :
- 1986年9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从1986年10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计算为缴费年限。
- 计划经济时期的临时工 :
- 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年9月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
- 转制事业单位的职工 :
- 在该单位转制前期间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
- 陕西省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工龄 :
- 1993年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1992年及以前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及其以后为实际缴费年限。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
-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虽然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视同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计算工龄,称为视同缴费年限。
西安市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时间主要涵盖了1992年及以前的工作时间,以及1986年9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具体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还需结合个人档案中的工龄记录和社保缴费记录等因素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