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介绍。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参保范围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参保对象
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和雇工。
工伤保险费率和缴费标准
费率确定
-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对应所属行业内相应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执行。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申请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受到职业病伤害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伤残待遇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伤残等级的,由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给相应等级的工伤伤残抚恤证件。
-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基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基金使用
-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项目。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通过明确参保范围、费率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基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全面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