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喀什地区实施了多项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以下是相关汇总:
生育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 城镇职工
- 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由 800 元 / 人提高至 2000 元 / 人。
- 多胞胎补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子补助由 200 元 / 人提高至 1000 元 / 人。
- 申办流程及资料:完成生育备案并生产后,提供发票原件、诊断证明原件、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一类卡银行收款卡号(机关单位的需提供单位开户行、银行信息)至市医保局柜台。
- 城乡居民
- 产前检查费:按卫健部门评估的妊娠风险等级支付。评估为绿色的,所需费用由公共卫生资金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评估为黄色、橙色、紫色的高危孕产妇,医保基金支付 1000 元;评估为红色的极高危孕产妇,医保基金支付 1500 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子补助 1000 元。
- 申办流程及资料:在喀什地区范围内生产的,出院时,产前检查费与住院医疗费在医院端 “一单式” 结算,免申即享;参保人在喀什地区以外生产的,需提供发票原件、诊断证明原件、费用清单原件、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银行收款信息等资料(申请产前检查费的,同时需提供卫健部门风险等级评估印证材料)。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政策
自 2024 年 4 月 26 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涉及喀什地区的主要内容如下:
- 支付比例调整: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上调 5 个百分点,分别为 80%、70%、60%,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给予 5 个百分点的倾斜。
- 年度限额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 3000 元调整至 4000 元。
- 单次限额规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单次起付标准原则上按照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的 10% 确定,多次在普通门诊就医的从第二次起降低至首次住院起付线的 5%;单次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 300 元、800 元、1300 元确定。
其他医保政策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 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 30 万元,其中基本医保为 10 万元,大额医疗调整为 20 万元。
- 取消转外就医报销比例下降政策:取消城镇职工正常转外就医下降 5% 报销比例政策,直接按医院级别、人员类别报销。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调整普通门诊支付政策:取消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单次 50 元内 100% 过度报销政策,按照 90% 比例进行支付。村、站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 50 元;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 60 元;县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 70 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维持 300 元不变。
- 调整大病保险相关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由 12000 元下调至 6700 元,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降低 50%,即 3350 元。同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 80% 调整至 60%,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 80% 调整至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