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现行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在定点医疗机构(两定机构)的报销比例如下:
一、普通门诊报销
-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
- 报销比例:60%至70%。
- 一级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报销比例:50%至60%。
- 部分二级定点医院(如汉中、商洛、咸阳等地)
- 报销比例:50%。
- 年度支付限额:100-200元(具体由各统筹区规定)。
二、门诊慢特病报销
- 统一管理病种(如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等)
- 报销比例:70%(政策范围内费用)。
- 特殊疾病门诊(如门诊放疗、化疗等)
- 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25%,年累计限额2000元。
三、“两病”门诊专项报销
-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购药:
- 报销比例:≥50%(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
四、住院报销(补充)
- 一级医疗机构:80%。
- 二级医疗机构:70%-80%。
- 三级医疗机构:50%-60%。
五、其他待遇
- 特药管理:252种药品纳入特药支付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统一报销。
-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报销60%,年最高支付25万元。
以上政策适用于陕西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具体执行以各统筹区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