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 2024 年内蒙古门诊统筹报销政策的相关解读:
自治区本级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 起付标准:在职人员,三级医院 500 元 / 年,二级医院 300 元 / 年,一级医疗机构 200 元 / 年,定点药店 200 元 / 年,起付线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 500 元;退休人员,三级医院 300 元 / 年,二级医院 200 元 / 年,一级医疗机构 50 元 / 年,定点药店 50 元 / 年,起付线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 300 元。
- 报销比例:在职人员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60%,二级医院为 80%,一级医疗机构为 80%,定点药店为 60%;退休人员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65%,二级医院为 85%,一级医疗机构为 85%,定点药店为 70%。
- 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5000 元,退休人员为 6000 元。
- 注意事项:异地无需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住院期间不可使用门诊统筹待遇;如有公务员待遇的职工,需先使用公务员待遇,待公务员门诊补助支付限额使用完后方可使用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特殊慢性病
- 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300 元。患有两种以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同时申报慢性病病种,审批通过后,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和限额:不同病种有不同的报销比例和限额。如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症精神病等病种限额 30.5 万元,报销比例 90% 及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等限额 8000 元,系统性红斑狼疮限额 6000 元,3.5 万元以下报销比例 80%,3.5 万元以上 90%。
- 注意事项: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可同时享受门诊特殊用药,购买乙类药品的,先行个人自付 10%。
门诊特殊用药
- 起付标准:300 元 / 年。
- 报销比例:3.5 万元(含)以下费用,报销比例为 80%;3.5 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90%。购买乙类药品,自付 10%。
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
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将 “取卵术” 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相关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暂不纳入保障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 7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 50%,实行单行支付,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