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原则上不应废标,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废标是可能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某些情形下,废标是可以接受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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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的违约行为:如果中标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那么招标人有权取消该中标人的资格并考虑其他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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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正性受到影响: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重大不公正现象,比如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行为,这可能影响到采购过程的公正性,这时可以考虑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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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如果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超出了采购预算,而预算又无法调整,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废标并重新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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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任务取消:若因某种原因导致采购任务被取消,则招标人有权决定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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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中标结果受到了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因素影响,且这种影响对中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并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纠正,也可以废标。
值得注意的是,废标是一个严肃的过程,通常需要专家评审,并将开标评标资料移交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出具废标通知书。废标后,招标人还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可能需要赔偿投标人的损失。
废标并不是一个常见的做法,它应该谨慎行事,并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法律指导,以避免法律纠纷。为了防止废标的出现,确保招投标过程顺利进行,招标人和相关机构应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包括详细制定招标文件、合理设定资格条件、公开透明的招标过程、严谨的评标程序等。
虽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般情况下不应废标,但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并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废标是可以实施的。不过,这一过程必须慎重处理,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