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参保人死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一般来说,如果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前死亡,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可以申请退还。如安徽、广西、山东威海等地均有相关规定,明确在集中征缴期内完成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死亡的参保人,其亲属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但如果参保人已经进入待遇享受期后死亡,通常情况下医保费用是不予退还的。
办理退费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原件 1 份。
- 参保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各 1 份。
- 缴费凭证(包括完税证明、银行扣款证明等)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1 份,如税务部门在 “金税三期” 信息系统中可查询到缴费到账电子信息的无需提交。
-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1 份。
具体的退费政策和办理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例如,淮南市规定因参保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退费,申请截止期限为次年 3 月 31 日前,逾期不再受理。而在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后死亡的,其亲属须在退费年度的 6 月 30 日前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