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退保后是否退钱视情况而定,一般在待遇享受期前符合特定条件可退,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不予退费。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退费情形:
- 重复缴费:在待遇享受期前,出现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居民医保的情况,可申请退还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例如,参保人先缴纳了居民医保,之后又参加了职工医保,那么在职工医保待遇生效前,可申请退还居民医保费用。
- 特殊人群资助参保:已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相应待遇未开始前获得政府资助缴费资格的,可向参保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比如,参保人在缴费后被认定为低保对象等可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群众,之前个人缴纳的费用可申请退回。
- 死亡退费:参保人员完清次年缴费后,在次年 1 月 1 日前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申请退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居民医保退保退费政策存在差异。例如,广西规定城乡居民在每年 9 月至 12 月完成次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后,在次年 1 月 1 日前因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死亡、征地、就业或户籍注销、转出、错缴等原因重复参保的,可以申请退费。而重庆规定的退费类别包括政策退费(享受困难资助的退费)、死亡退费、经办过程错误退费(如职工与居民本市内重缴、医保档次变更)等。具体的退费政策及办理流程,建议咨询当地的医保部门或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