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跨省异地结算新规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 统一基金支付政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 明确备案人员范围: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规范备案有效期限: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参保地可设置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 6 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允许补办备案和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享受服务:参保人员跨省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 支持双向享受医保待遇: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 合理确定报销政策:各统筹地区要合理设定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直接结算报销政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 10 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 20 个百分点。
规范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
- 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等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 方便参保人员跨省转诊就医: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跨省异地就医的,可通过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向省外医疗机构转诊。参保人员因同种疾病确需在就医地继续治疗或再次转外就医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 规范参保人员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就医: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时,应在就医地的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主动表明参保身份,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
- 规范跨省直接结算流程: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就医地应将住院费用明细信息转换为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信息,将门诊费用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经国家、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输至参保地,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计算出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用于定点医药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 实行就医地统一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医疗信息记录、绩效考核、医疗行为监控、费用审核、总额预算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
- 强化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各级医保部门应逐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明晰、流程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体系,在问题协同、线上报销、费用协查、信息共享等方面全面提升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业务协同管理能力。
强化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管理
- 实行先预付后清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各省可通过预收省内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资金等方式实现资金的预付。
- 按月全额清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按照国家统一清分,省、市两级清算的方式,按月全额清算。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由参保地省级财政专户与就医地省级财政专户进行划拨。
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监管
- 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区域协作、联合检查等工作制度,强化对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重点地区、重点区域的指导,加强监督考核。
- 落实监管责任:就医地医保部门要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作为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重点内容,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同时要配合参保地做好相关核查。参保地医保部门要定期开展跨省异地就医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分析,精准锁定可疑问题线索,积极开展问题核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
2024 年 12 月 1 日,在原有 5 种门诊慢特病费用医保跨省直接结算的基础上,全国医保正式上线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等 5 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进一步扩大了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的病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