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对于产假及哺乳期的规定如下:
产假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女职工的产假权益如下:
- 女职工生育享受180天的产假。这包括了产前可以休假的时间。
- 如果遇到难产的情况,产假可以增加15天。
- 若是生育多胞胎,则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可以额外增加15天。
- 对于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情况,女职工可享受15天的产假;如果怀孕满4个月后流产,则可享受42天的产假。
哺乳假
关于哺乳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 黑龙江省鼓励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便利条件,例如建立托育服务或安排居家办公时间等。
- 在女职工返回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 根据实际需要,用人单位应在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性提供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如果没有设立托育机构,则应给予每日不少于两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每日哺乳时间可以灵活使用。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还强调了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且要求实行劳动定额的单位相应减少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量。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法规整理,具体的实施细节可能会有所变化,请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