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的认定一般以家庭为单位,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个人为单位。具体如下:
- 以家庭为单位:具有当地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比如,一个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共同生活,家庭整体收入较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等状况也符合规定,那么这个家庭就可以整体申请低保。
- 以个人为单位:部分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例如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这些人员在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