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医疗事故赔偿 300 万左右的相关情况:
案例
- 产后大出血处置不当案:患者在医院生产时,因医方对产后大出血处置不当,存在未查血常规、凝血功能,对羊水栓塞评估不足,未及时转诊,抢救措施不及时不恰当等一系列过错,导致患者出现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不全、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严重且不可逆的并发症。患者被诊断为伤残二级、七级、九级等多处伤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 300 万元。
- 台湾高雄市立联合医院医疗疏失案:台湾高雄市立联合医院前外科住院总医师曾明智被控身为车祸伤者张姓男子的主治医师,在其反映腹部不适时,未详查病因施予有效治疗,延宕治疗时机导致张姓男子恶化转院手术后不治。刑事部分曾明智被判刑 3 月定谳,民事部分经 “最高法院” 判决,医院及曾明智须连带赔偿张姓男子家属 306 万余元新台币。
赔偿计算依据
医疗事故赔偿金额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50 条的规定进行计算的,具体如下:
-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照 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 30 年;但是,6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15 年;7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5 年。
-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 16 周岁的,扶养到 16 周岁。对年满 16 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 20 年;但是,6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15 年;7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 5 年。
-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6 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在计算出各项赔偿金额后,将它们相加得到赔偿总额。不过,最终的赔偿金额还会根据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