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是为灵活就业人员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是相关介绍:
参保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参保方式
- 线下办理:拿上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等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 线上办理: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 APP、小程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线上服务渠道办理参保登记。
缴费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医疗保险费。例如微信公众号 “河北税务”、“黑龙江税务” 等,以及微信或支付宝 “黑龙江税务社保缴费” 小程序等。部分地区也可通过云闪付、专用 POS 机等方式缴费。
缴费标准
- 基数选择:可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300% 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如沁水县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自愿选择按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或按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 60% 确定。
- 比例规定:各地缴费比例有所不同。如上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为 10%;浙江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可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或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筹资水平确定。
待遇享受
- 等待期规定:对于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各地一般会设置一定的等待期,如北京规定自缴费之月起 6 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 3 个月以上的,视为初次参保,等待期重新计算。
现状局限
在当前政策规定下,现实中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实际参保率较低,且以个体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比率更低,这不利于医保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