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保大病救助是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相关介绍:
救助对象
- 特困人员。
- 低保对象。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市级和市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费用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资助参保政策
以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金额为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 60% 的定额资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给予 60% 的定额资助。
救助标准
- 基本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 100% 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 90% 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 80% 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给予 70% 救助。年度每人最高救助限额 10 万元。
- 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上年度哈尔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0% 的救助对象,按 50% 比例对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每人最高倾斜救助限额 2 万元。
申请流程
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对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每年申请 1 次,自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患者本人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计入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