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相关信息如下:
普通门诊待遇
- 起付标准:不低于 50 元。
- 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70%、二级医疗机构为 60%、三级医疗机构为 50%。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 200 元。
门诊慢性病待遇
- 报销比例:统筹金按 70% 比例支付。
- 额度管理:实行季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统一计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18 万)。一个年度内,单种慢性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600 元,每季度 400 元,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每人每季度统筹基金支付增加 100 元,即每季度 500 元,每年 2000 元。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待遇(简称 “两病门诊”)
- 起付标准:不设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 70%、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 80%。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400 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600 元。
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如将 “儿童孤独症” 纳入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经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具有康复适应指征的儿童孤独症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康复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康复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按学生儿童住院相应支付比例进行支付,即三级、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8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8 万元,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8 万之内。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100 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50%,一个年度内最多支付 1000 元。
异地门诊报销
哈市开通了普通门诊统筹免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可在异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直接结算,享受与参保地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