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肥料抽样细则是确保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正性、科学性的重要文件。以下将详细介绍2024年版的复合肥料抽样细则,包括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及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
- 抽样应在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进行。
抽样方式
- 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每袋抽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 样品应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抽样数量
- 抽样数量应根据产品包装袋数量确定。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1/3(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检验依据
强制性标准
- GB 15063-2020《复合肥料》
- 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推荐性标准
- GB/T 8572-2010《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 GB/T 8573-2017《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 GB/T 8574-2010《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 GB/T 24891-2010《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
判定规则
判定原则
-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附则
细则解释
-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中的《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的复合肥料抽样细则详细规定了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及附则,确保了对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严格按照这些细则进行抽样和检验,可以有效保障肥料产品的质量和农业生产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