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是内蒙古自治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是关于该条例的最新版本及其主要内容的详细介绍。
最新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内容
修订背景
- 修订时间: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修订目的: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精准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法规范要求,以安全促发展,达到安全与发展良性互动的目的。
主要修订内容
-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等。
-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第十六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日期
实施日期
- 202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特点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 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政府责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与奖惩制度。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综合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 监督检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通过多次修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措施,旨在全面提升自治区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修订后的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