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医保定点医院的流程包括了解申请条件、准备材料、提交申请、接受评估和签订协议等步骤。以下是详细的指南。
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条件
- 正式运营时间:医疗机构必须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 医师资格: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 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 管理制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 信息系统: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能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
零售药店申请条件
- 经营时间: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 药师资格: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 管理人员: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与该零售药店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 管理制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 信息系统: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并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医保编码。
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
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表、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复印件、管理制度文本、信息系统材料、预测性分析报告等。
评估与协议签订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将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人员资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评估合格后,双方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所需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 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 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 管理制度文本: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 信息系统材料: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 预测性分析报告: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零售药店申请材料
- 申请表: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 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 药师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 管理制度文本: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文本。
- 信息系统材料: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不予受理情形
医疗机构不予受理情形
- 非基本医疗服务: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 价格政策未执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 法律责任未履行: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 不正当手段申请: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 违法违规记录: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零售药店不予受理情形
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注意事项
变更与续期
- 变更:参保人可根据使用情况,随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变更申请次日生效。
- 续期:医保定点医院资格通常每年重新评估一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保留定点资格。
办理医保定点医院的流程包括了解申请条件、准备材料、提交申请、接受评估和签订协议等步骤。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因地区和机构类型而异,建议在申请前详细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