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保定点医师的记分管理主要依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医师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医保医师的违规行为进行量化评分,并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设定不同的记分标准。
记分周期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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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周期 :医保医师的违规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每年度末记分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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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管理 :市、区医保部门通过智能监控、日常监督检查、举报调查及医师约谈等方式开展记分管理。
记分标准
医保医师的违规行为按情节轻重,具体记分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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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记12分 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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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诱导患者接受治疗或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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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借用、套用医保医师代码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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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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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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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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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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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记6分 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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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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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出借医保医师代码,进行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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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记3分 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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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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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记2分 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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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推诿、拒诊参保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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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记1分 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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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核验基本医疗保险凭证,为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或者购药的个人,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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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费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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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充当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约定服务范围以内的其他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或者提供与实际开展医疗活动不相符的结算票据、费用清单、处方以及其他记录材料,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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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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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注册医师从事医疗服务,或者注册医师未在备案地点执业。
违规处理
- 记分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 的医保医师,在内部离岗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和暂停医保费用结算支付期满后,记分清零。恢复其医保费用结算支付后,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重新按照《办法》记分及相应处理。
建议
医保医师应严格遵守医保政策,避免违规行为,以免影响自身的医保结算资格和声誉。定点医疗机构也应加强医保政策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医保医师的合规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