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康市医保政策,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可以报销和不予报销的项目,具体如下:
一、可以报销的项目
住院医疗费用
-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治疗,可按比例报销。
- 市域内报销比例:
- 一级医院:起付线200元,报销80%。
- 二级医院:起付线600元,报销70%。
- 三级医院:起付线2000元,报销60%。
- 市域外报销比例:
- 一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70%。
- 二级医院:起付线2000元,报销60%。
- 三级医院:起付线3000元,报销50%。
门诊医疗费用
- 普通门诊:在市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及一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50%;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报销60%。年度报销限额为100元/人。
- 门诊慢特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精神病、克山病等51种慢性病,报销比例60%-80%,具体限额视病种而定。
- 门诊特殊治疗:如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及靶向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报销比例70%-80%。
大病保险
- 起付线为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
- 1万元(不含)-5万元(含):报销60%。
- 5万元(不含)-10万元(含):报销70%。
- 10万元以上:报销80%。
- 已脱贫户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更高,不设封顶线。
- 起付线为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
“两病”专项保障
- 针对高血压和糖尿病未达到门诊慢特病标准的情况,政策范围内门诊药品费用报销50%,年度最高限额为300元。
二、不予报销的项目
非定点医疗机构
-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特定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
- 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
- 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
-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特殊治疗项目
- 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的治疗。
-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其他政策规定不予报销的情况
- 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明确不支付的费用。
三、补充说明
- 定点医院和药店:参保人需在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就医购药,方可享受报销待遇。
- 连续缴费要求:医保报销需保持连续缴费状态,若中断缴费将影响报销资格。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政策或报销流程,可参考以下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