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 计算方式:生育津贴 = 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0× 产假天数。
- 具体标准:
- 正常生育:产假通常为 180 天。若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 6000 元,那么正常生育可领取的津贴为 6000÷30×180 = 36,000 元。
- 难产:在正常产假基础上增加 15 天产假。
-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产假。
- 流产: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 15 天产假。
- 其他情况: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 2 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 14 天。
- 特殊情况:
- 女职工失业:女职工失业后 1 年内生育,凭失业登记证明可申领津贴,标准按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 配偶无工作的男性职工:配偶无工作的男性职工,可申领 2000 元护理津贴,还能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配偶产检费用。
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