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经 1990 年 6 月 16 日江西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15 次会议通过的省级行政条例,其后历经多次修订。2021 年 9 月 29 日,该条例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部分主要内容:
生育政策
- 生育子女数量: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以及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死亡或经鉴定为残疾等情形下可以再生育。
- 生育登记服务:所有生育子女的,均可以在分娩前或分娩后办理生育登记,并领取生育登记回执(或电子回执),取消办理《生育服务卡》。登记方式包括 “赣服通” 婚育户一链办办理、微信公众号登记、窗口办理和网页办理。
假期规定
- 婚假:9 月 29 日(含)之后办理结婚登记的,享受婚假 18 天;9 月 29 日(含)正在休婚假的,婚假延长至 18 天;9 月 28 日(含)之前已经休完婚假的,不再补假。
- 产假、男方护理假:9 月 29 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生育后享受产假 188 天、男方护理假 30 天;9 月 29 日(含)正在休产假(或男方护理假)的,产假延长至 188 天,护理假延长至 30 天;9 月 28 日(含)之前已经休完产假(或男方护理假)的,不再补假。
- 育儿假:子女分别在 0-1 周岁、1-2 周岁、2-3 周岁期间,夫妻双方各休 10 天育儿假;夫妻育有多个 3 周岁以下子女的,不以孩次累计增加育儿假,仍执行夫妻双方各 10 天的育儿假;育儿假 10 天指累计十个工作日。
其他规定
- 胎儿性别鉴定: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县级(含)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该医疗卫生机构辖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后,到产前诊断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 适用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性 22 周岁、女性 20 周岁结婚的夫妻(含初婚、再婚,不含复婚),以及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2021 年 5 月 31 日之后生育第三个子女及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再生育的夫妻,适用相关休假等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