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保定点医院报销标准因参保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具体报销标准:
城镇职工医保
- 门诊报销
- 急诊:参保人门(急)诊抢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的,确诊后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70%,其统筹支付费用不计入职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
- 门诊慢特病:特殊病病种包括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其中透析比例为 94%,其余病种 85%;慢性病病种包括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等,报销比例为在职 75%,退休 85%。
- 门诊统筹:一级及以下定点医院起付标准 200 元,在职报销 70%,退休 75%;二级、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起付标准 200 元,在职报销 65%,退休 70%;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 400 元,在职报销 55%,退休 60%;特三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 600 元,在职报销 50%,退休 55%。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报销有 12000 元限额。
- 市内住院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根据医院等级不同,报销比例有所差异。一级医院报销比例较高,特三级医院相对较低。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 4 种疾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1200 元,支付比例为 60%。
城乡居民医保
- 门诊报销
- 急诊: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 120 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按 60% 比例报销。
- 门诊慢特病:艾滋病、结核病等多种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80%。其他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及未定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 70%;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60%。
- 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季 40 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 150 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55%,其中一般诊疗费每次支付比例为 80%。
- 两病用药待遇: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采取药物治疗并经备案后可自愿在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 “两病” 医保待遇,符合规定的 “两病” 用药无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65%,高血压年限额为 200 元,糖尿病年限额为 400 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按糖尿病年限额标准执行。
- 市内住院报销: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一级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 50 元,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为 100 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 100 元,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为 2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 150 元,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为 30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 300 元,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为 600 元;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 600 元,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为 1200 元。报销比例方面,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以及成年居民报销比例均为 9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75%;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报销比例为 70%,成年居民报销比例 70%(1.5 万元以上部分),65%(1.5 万元以下部分)。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1200 元,支付比例为 60%。